劳动保险案例博客 » 日志 » 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不规范要由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不规范要由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亮点 发表于 2007-10-20 09:27:31
[案情] 申诉人为涿州市某合资企业的员工,劳动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申诉人称: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没有提出终止或续签的要求,而申诉人又一直工作至2007年1月6日,企业人力资源部通知其休年假及调休假,告知其2007年3月1日上班。当申诉人3月1日上班时,企业却不给予安排工作岗位,并口头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只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认为被诉人擅自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申诉人向本委提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定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被诉人口头答辩称: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申诉人一个多月没来上班,合同自然终止;企业不应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申诉人提供了2007年1月份实际出勤表,表明其上班至1月6日,后休年假及调休假;被诉人认为申诉人提供的出勤表没有部门领导签字不生效,但被诉人未能提供其认可有效的出勤表。被诉人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后,申诉人交接了工作,应视为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但被诉人未能提供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至此,案件已经非常明了,本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办理终止手续,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委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及额外补偿金。
[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1、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是自然终止还是自动延续。2、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不再续约是否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第一焦点,经过审理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视为延续。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通知》(冀劳[1996]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在作出决定后的五日内为劳动者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即劳动合同终止也应当办理相应手续。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在事实劳动关系延续时又将劳动者辞退,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提醒用人单位在认真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及时办理和完善各种手续,并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案件审理:申诉人提供了2007年1月份实际出勤表,表明其上班至1月6日,后休年假及调休假;被诉人认为申诉人提供的出勤表没有部门领导签字不生效,但被诉人未能提供其认可有效的出勤表。被诉人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后,申诉人交接了工作,应视为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但被诉人未能提供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至此,案件已经非常明了,本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办理终止手续,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委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及额外补偿金。
[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1、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是自然终止还是自动延续。2、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不再续约是否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第一焦点,经过审理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视为延续。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通知》(冀劳[1996]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在作出决定后的五日内为劳动者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即劳动合同终止也应当办理相应手续。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在事实劳动关系延续时又将劳动者辞退,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提醒用人单位在认真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及时办理和完善各种手续,并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相关日志:
- » 2008-08-18 祝福你,英雄
- » 中国男足与人性悖谬
- » 今天
- » 我错了
收藏:
QQ书签
del.icio.us
订阅:
Google
抓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