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理货员上班被撞流产单位要赔偿

亮点 发表于 2007-10-21 17:05:37

 怀孕的李某在上夜班抬箱子时被撞导致流产,为索赔偿,她将所在单位告到了法院。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3年11月原告李某到被告北京市某大型商场做理货员工作。2007年3月31日(当时原告已经怀孕70天),上晚班过程中,李某和另一名女同事抬箱子,箱子很沉,下坠撞到李某小腹。4月2日凌晨,李某做了刮宫手术,流产。李某曾与被告协商,被告承认受伤事实,但只愿意以家庭贫困为由给李某补助,且让李某签字确认此事与被告无关。李某不同意,无法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

    原告李某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关键词(Tag): 怀孕 上班 赔偿 流产 理货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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