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转发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亮点 发表于 2007-11-09 20:47:24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茂劳社[2007]135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区各参保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7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原已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已经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退还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选择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申请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办理时限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逾期则不再补办。

 

           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键词(Tag): 待遇 养老保险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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